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消費形態的深刻變化,我國消費維權活動呈現出復雜化和多元化趨勢,傳統的投訴舉報制度逐漸顯現出適應性不足問題。消費者正當訴求尚未完全通過現有機制滿足,同時一些濫用投訴舉報的問題日益凸顯。在這一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形成《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體現出我國市場監管體制正在向精細化治理、規范化運行轉型。這不僅是對既有規定的技術性修訂,更是一次立足現實需求與法理原則協調的系統性重構,目標在于回應當前維權實踐中凸顯的三方面挑戰:程序正義、資源配置、行為界定。
一、規則體系構建中的程序化治理邏輯
《辦法》作為回應新時代消費者維權實踐需求的重要規章,其整體制度設計體現了程序治理導向下的法治化、規范化轉型路徑。全稿共43條,結構完整、層次分明,按照“權利確認、程序規則、責任落實”這一治理邏輯進行系統編排。先對基本原則與適用范圍進行設定,然后按照消費者投訴、公眾舉報分別設置處理程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鏈條。整體設計以制度理性為基礎,體現出程序法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規范性與可預期性的重視,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在治理層面邁向更高層次的制度自洽與運行協同。
條文內容在語言表達與邏輯構建上均體現出規范性與實踐導向的統一。例如第18條對“非生活消費需要”的情形采用列舉式方式,明確4類典型行為標準,既利于執法操作,也方便公眾理解;在線解決、綠色通道、共同投訴處理、指定鑒定檢測、調解優先、非現場調解、第三方調解等機制則體現出對糾紛化解效率與柔性治理理念的積極回應。這些制度安排不僅反映了程序行政理念在市場監管規則設計中的深度滲透,也體現了立法部門對“程序公正”與“治理效能”之間平衡關系的精準把握。從整體上看,《辦法》已從傳統“被動受理型”制度模式躍升為“系統治理型”制度結構,為后續規則落地與社會公眾行為引導提供了堅實基礎。
二、維權入口規范化的制度構建與邊界厘定
《辦法》緊扣“誰可以投訴、投訴什么、如何投訴”等核心問題,系統構建起一套以權利要件為基礎、以程序規范為支撐的受理機制。這一機制明確將生活消費需要的自然人設定為合法投訴主體,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身份的立法原義,從制度源頭界定維權資格,防止職業索賠、惡意投訴行為擠占公共資源。在此基礎上,條文進一步設定權利受損與責任主體明確的雙重門檻,確保進入處理程序的投訴事項具有實質爭議性與組織調解基礎。這不僅讓行政機關的受理環節更加清晰透明,也體現了程序價值導向由“形式接收”向“實質篩選”的轉型趨勢。
通過入口標準的制度化設定,《辦法》有效壓縮了行政機關在受理環節的自由裁量空間,提升了制度公正性、可預期性與可操作性。尤其是在邊界控制方面,條文的邏輯重點并非“限制投訴”,而是引導社會公眾理性認識投訴制度的治理功能,避免投訴被泛化、濫用。例如,一些因缺乏明確權利依據、責任指向不清的“類舉報式投訴”在實踐中往往造成行政資源的低效消耗,影響對真正消費者權益受損問題的響應速度。通過前置性的權利判斷標準,制度得以將資源合理配置于具有公共價值與處理意義的事項之上。
三、“生活消費需要”界定引導理性投訴
《辦法》第18條設定“非生活消費需要”的綜合判斷依據,在制度設計上具有明確的指向性與現實針對性。條款通過列舉4類典型情形,包括消費行為特征異常、明知商品服務存在問題仍購買、以集中或有組織形式投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投訴等,構建了一套面向行為識別的過濾機制。這種機制將傳統的“身份判斷”轉向“行為識別”,目的是在保障正常消費者維權的前提下,提升制度運行效率,強化對惡意濫用行為的甄別能力,保障真正維權訴求的有效處理空間。
需要強調的是,為幫助廣大消費者準確理解“非生活消費需要”的內涵和制度定位,有必要說明,本條款的實質并非限制多次投訴、聯名投訴或小額維權,而是強調投訴行為應基于日常生活所需,體現真實、善意的維權動機。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遇到質量問題、服務不當、虛假宣傳等情形,即便出現多次維權、集中表達,亦屬于制度保障范圍,制度不會簡單因為投訴數量等一刀切拒絕。條款所關注的,是那些以牟利為目的、系統化操作、反復“明知故買”的職業索賠和惡意維權行為,其行為本質偏離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原意。設定此類邊界,是為了防止制度被濫用、擾亂市場秩序,而非削弱普通消費者的維權通道。
從法理角度看,“生活消費需要”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的基本定義,即“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辦法》對該要件的細化,不是對維權權利的壓縮,而是對權利邊界的明確與規范,旨在通過前置機制提升調解工作的精準度,回應現實中投訴與舉報混淆、維權與牟利交織的問題。在實踐中,該條款還可與信息數據系統相結合,發揮技術輔助識別作用,實現對行為模式、投訴路徑和維權動機的系統化分析。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消費者因對條款理解不足而產生誤解,建議在制度運行中更加注重程序友好性和解釋透明性,強化對普通消費者正當權益的程序保障。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尺度,并通過回訪問效等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從制度傳播角度看,也應注重對條款意圖的釋義與行為邊界的引導。可倡導利用全國12315平臺等優化使用指引,引導投訴人在提交前進行自我判斷與行為合規提示,提升公眾使用制度的理性程度。
總體而言,“生活消費需要”作為制度入口的關鍵識別要素,其核心功能在于引導投訴行為回歸理性維權本源,守住制度資源的公共性。通過構建合理的過濾標準與包容性的程序保障制度,既能夠保護普通消費者的正當維權,又能有效防范制度被利用為牟利工具,實現治理能力與公眾信任的同步提升。《辦法》正式實施后,應持續優化條款解釋、增強公眾參與、積累典型案例,以制度明確性回應社會公眾預期,以程序透明性提升制度信賴,為市場監管法治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四、程序保障機制推動維權處理的規范與提效
《辦法》在投訴處理環節設置了較為系統的程序保障機制,體現了從“被動受理”向“主動治理”的轉變導向。通過在線解決機制、調解優先機制等制度安排,形成了從入口優化到糾紛化解的程序閉環,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增強公眾參與感,并明確提升維權的可及性與制度回應的及時性。
具體來看,在線解決機制聚焦于雙方爭議簡單的輕微消費糾紛,提升企業響應效率、促進源頭化解;調解機制強調多元參與、柔性解決,在不改變消費者訴求的前提下,實現矛盾前置化解,降低行政對抗性,促進多方信任修復。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的,引入指定鑒定機制,解決實踐中“鑒定難”問題,促進糾紛解決。整體機制設計既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也引導其理解程序規則、理性表達維權訴求。
五、舉報機制的建構與公眾參與路徑拓展
與投訴制度側重于個人維權不同,舉報側重于維護公共利益,兩者處理要求和程序不同,《辦法》對兩者分開設置。在主體范圍上,舉報不局限于消費者,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舉報內容也不限于與自身權利直接相關事項,而是聚焦于違法線索的發現。條款強調事實具體、可查性強,推動舉報制度從“線索堆積”走向“精準治理”;并根據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新增了對重復舉報的處理方式。
舉報程序還體現出對信息來源多樣性與舉報人權益的重視。《辦法》鼓勵實名舉報,同時兼容匿名舉報,并提出相應的保護與激勵措施,增強舉報人信心。從治理結構看,舉報線索經核查可轉為行政立案,實現從社會發現到執法處置的閉環聯動。在投訴與舉報之間,也預留了程序轉換空間,使不同路徑在運行邏輯上相互協調、動態銜接,體現出制度設計的靈活性與公眾參與的包容性。
六、法理銜接與制度延展中的規則定位
《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在制度設計中注重與上位法的系統銜接與協調統一,體現了法律體系內部的層級邏輯與功能分工。投訴人主體資格中對“生活消費需要”的界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身份的基本定義保持一致;投訴、舉報的程序安排則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的機制,實現程序結構上的橫向呼應與縱向傳導,增強規則體系的整體協同性和邏輯閉合度。
同時,在責任設定和行為規制方面,《辦法》通過細化濫用投訴舉報行為的處理方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形成聯動機制,實現了“設責有據、執法有依”的治理目標。信息公開、處理反饋、舉報保護等制度內容,也體現了政務公開、權利保護、程序回應等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強化了部門規章在落實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地位。整體來看,該辦法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延展性創新,是對行政執法實踐在投訴舉報領域中復雜問題的一種結構化回應。
七、治理協同機制的建構與支撐體系的拓展
《辦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制度配套、技術平臺與組織協同的整體支撐。作為一項具有高度程序依賴性的行政規則,其運行效果不僅取決于條文設計的規范性,還依賴于背后支撐系統的協同性與執行力。為此,有必要推動投訴舉報制度從單一流程向復合治理結構演進。推動全國12315平臺功能擴展、數據共享與智能輔助判斷,成為制度數字化治理能力的重要突破口。配套構建中央統籌、屬地負責、多部門聯動的運行機制,打通投訴舉報處理、信用監管、執法銜接之間的壁壘,形成閉環式治理結構。建立以數據驅動為基礎的運行評估體系和反饋機制,提升制度的適應與動態優化能力,實現投訴舉報治理由規則設定走向實踐進化。
綜上,《辦法》標志著我國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制度正在邁向體系化、程序化與治理化的新階段。它不僅是對既有制度的修補,更是一次面向復雜現實的系統性制度重構。未來,隨著數字化監管能力提升和消費者權利意識增強,投訴舉報制度將承載更多治理功能與社會期待。唯有在法治框架下不斷增強制度的公開性、回應性與適應性,推動規則、程序與公眾之間的三維契合,才能真正構建起一個既能保護消費者權益又能維護市場秩序的現代化治理體系。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5/art_9c321b7882004078bb8aca05028ddc56.html
隨著數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消費形態的深刻變化,我國消費維權活動呈現出復雜化和多元化趨勢,傳統的投訴舉報制度逐漸顯現出適應性不足問題。消費者正當訴求尚未完全通過現有機制滿足,同時一些濫用投訴舉報的問題日益凸顯。在這一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形成《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體現出我國市場監管體制正在向精細化治理、規范化運行轉型。這不僅是對既有規定的技術性修訂,更是一次立足現實需求與法理原則協調的系統性重構,目標在于回應當前維權實踐中凸顯的三方面挑戰:程序正義、資源配置、行為界定。
一、規則體系構建中的程序化治理邏輯
《辦法》作為回應新時代消費者維權實踐需求的重要規章,其整體制度設計體現了程序治理導向下的法治化、規范化轉型路徑。全稿共43條,結構完整、層次分明,按照“權利確認、程序規則、責任落實”這一治理邏輯進行系統編排。先對基本原則與適用范圍進行設定,然后按照消費者投訴、公眾舉報分別設置處理程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鏈條。整體設計以制度理性為基礎,體現出程序法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規范性與可預期性的重視,推進市場監管領域在治理層面邁向更高層次的制度自洽與運行協同。
條文內容在語言表達與邏輯構建上均體現出規范性與實踐導向的統一。例如第18條對“非生活消費需要”的情形采用列舉式方式,明確4類典型行為標準,既利于執法操作,也方便公眾理解;在線解決、綠色通道、共同投訴處理、指定鑒定檢測、調解優先、非現場調解、第三方調解等機制則體現出對糾紛化解效率與柔性治理理念的積極回應。這些制度安排不僅反映了程序行政理念在市場監管規則設計中的深度滲透,也體現了立法部門對“程序公正”與“治理效能”之間平衡關系的精準把握。從整體上看,《辦法》已從傳統“被動受理型”制度模式躍升為“系統治理型”制度結構,為后續規則落地與社會公眾行為引導提供了堅實基礎。
二、維權入口規范化的制度構建與邊界厘定
《辦法》緊扣“誰可以投訴、投訴什么、如何投訴”等核心問題,系統構建起一套以權利要件為基礎、以程序規范為支撐的受理機制。這一機制明確將生活消費需要的自然人設定為合法投訴主體,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身份的立法原義,從制度源頭界定維權資格,防止職業索賠、惡意投訴行為擠占公共資源。在此基礎上,條文進一步設定權利受損與責任主體明確的雙重門檻,確保進入處理程序的投訴事項具有實質爭議性與組織調解基礎。這不僅讓行政機關的受理環節更加清晰透明,也體現了程序價值導向由“形式接收”向“實質篩選”的轉型趨勢。
通過入口標準的制度化設定,《辦法》有效壓縮了行政機關在受理環節的自由裁量空間,提升了制度公正性、可預期性與可操作性。尤其是在邊界控制方面,條文的邏輯重點并非“限制投訴”,而是引導社會公眾理性認識投訴制度的治理功能,避免投訴被泛化、濫用。例如,一些因缺乏明確權利依據、責任指向不清的“類舉報式投訴”在實踐中往往造成行政資源的低效消耗,影響對真正消費者權益受損問題的響應速度。通過前置性的權利判斷標準,制度得以將資源合理配置于具有公共價值與處理意義的事項之上。
三、“生活消費需要”界定引導理性投訴
《辦法》第18條設定“非生活消費需要”的綜合判斷依據,在制度設計上具有明確的指向性與現實針對性。條款通過列舉4類典型情形,包括消費行為特征異常、明知商品服務存在問題仍購買、以集中或有組織形式投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投訴等,構建了一套面向行為識別的過濾機制。這種機制將傳統的“身份判斷”轉向“行為識別”,目的是在保障正常消費者維權的前提下,提升制度運行效率,強化對惡意濫用行為的甄別能力,保障真正維權訴求的有效處理空間。
需要強調的是,為幫助廣大消費者準確理解“非生活消費需要”的內涵和制度定位,有必要說明,本條款的實質并非限制多次投訴、聯名投訴或小額維權,而是強調投訴行為應基于日常生活所需,體現真實、善意的維權動機。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遇到質量問題、服務不當、虛假宣傳等情形,即便出現多次維權、集中表達,亦屬于制度保障范圍,制度不會簡單因為投訴數量等一刀切拒絕。條款所關注的,是那些以牟利為目的、系統化操作、反復“明知故買”的職業索賠和惡意維權行為,其行為本質偏離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原意。設定此類邊界,是為了防止制度被濫用、擾亂市場秩序,而非削弱普通消費者的維權通道。
從法理角度看,“生活消費需要”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消費者的基本定義,即“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辦法》對該要件的細化,不是對維權權利的壓縮,而是對權利邊界的明確與規范,旨在通過前置機制提升調解工作的精準度,回應現實中投訴與舉報混淆、維權與牟利交織的問題。在實踐中,該條款還可與信息數據系統相結合,發揮技術輔助識別作用,實現對行為模式、投訴路徑和維權動機的系統化分析。
與此同時,為了避免消費者因對條款理解不足而產生誤解,建議在制度運行中更加注重程序友好性和解釋透明性,強化對普通消費者正當權益的程序保障。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尺度,并通過回訪問效等加強業務指導和督促。從制度傳播角度看,也應注重對條款意圖的釋義與行為邊界的引導。可倡導利用全國12315平臺等優化使用指引,引導投訴人在提交前進行自我判斷與行為合規提示,提升公眾使用制度的理性程度。
總體而言,“生活消費需要”作為制度入口的關鍵識別要素,其核心功能在于引導投訴行為回歸理性維權本源,守住制度資源的公共性。通過構建合理的過濾標準與包容性的程序保障制度,既能夠保護普通消費者的正當維權,又能有效防范制度被利用為牟利工具,實現治理能力與公眾信任的同步提升。《辦法》正式實施后,應持續優化條款解釋、增強公眾參與、積累典型案例,以制度明確性回應社會公眾預期,以程序透明性提升制度信賴,為市場監管法治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四、程序保障機制推動維權處理的規范與提效
《辦法》在投訴處理環節設置了較為系統的程序保障機制,體現了從“被動受理”向“主動治理”的轉變導向。通過在線解決機制、調解優先機制等制度安排,形成了從入口優化到糾紛化解的程序閉環,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增強公眾參與感,并明確提升維權的可及性與制度回應的及時性。
具體來看,在線解決機制聚焦于雙方爭議簡單的輕微消費糾紛,提升企業響應效率、促進源頭化解;調解機制強調多元參與、柔性解決,在不改變消費者訴求的前提下,實現矛盾前置化解,降低行政對抗性,促進多方信任修復。調解過程中需要鑒定的,引入指定鑒定機制,解決實踐中“鑒定難”問題,促進糾紛解決。整體機制設計既保障消費者基本權利,也引導其理解程序規則、理性表達維權訴求。
五、舉報機制的建構與公眾參與路徑拓展
與投訴制度側重于個人維權不同,舉報側重于維護公共利益,兩者處理要求和程序不同,《辦法》對兩者分開設置。在主體范圍上,舉報不局限于消費者,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舉報內容也不限于與自身權利直接相關事項,而是聚焦于違法線索的發現。條款強調事實具體、可查性強,推動舉報制度從“線索堆積”走向“精準治理”;并根據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新增了對重復舉報的處理方式。
舉報程序還體現出對信息來源多樣性與舉報人權益的重視。《辦法》鼓勵實名舉報,同時兼容匿名舉報,并提出相應的保護與激勵措施,增強舉報人信心。從治理結構看,舉報線索經核查可轉為行政立案,實現從社會發現到執法處置的閉環聯動。在投訴與舉報之間,也預留了程序轉換空間,使不同路徑在運行邏輯上相互協調、動態銜接,體現出制度設計的靈活性與公眾參與的包容性。
六、法理銜接與制度延展中的規則定位
《辦法》作為部門規章,在制度設計中注重與上位法的系統銜接與協調統一,體現了法律體系內部的層級邏輯與功能分工。投訴人主體資格中對“生活消費需要”的界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身份的基本定義保持一致;投訴、舉報的程序安排則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的機制,實現程序結構上的橫向呼應與縱向傳導,增強規則體系的整體協同性和邏輯閉合度。
同時,在責任設定和行為規制方面,《辦法》通過細化濫用投訴舉報行為的處理方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形成聯動機制,實現了“設責有據、執法有依”的治理目標。信息公開、處理反饋、舉報保護等制度內容,也體現了政務公開、權利保護、程序回應等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強化了部門規章在落實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地位。整體來看,該辦法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延展性創新,是對行政執法實踐在投訴舉報領域中復雜問題的一種結構化回應。
七、治理協同機制的建構與支撐體系的拓展
《辦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制度配套、技術平臺與組織協同的整體支撐。作為一項具有高度程序依賴性的行政規則,其運行效果不僅取決于條文設計的規范性,還依賴于背后支撐系統的協同性與執行力。為此,有必要推動投訴舉報制度從單一流程向復合治理結構演進。推動全國12315平臺功能擴展、數據共享與智能輔助判斷,成為制度數字化治理能力的重要突破口。配套構建中央統籌、屬地負責、多部門聯動的運行機制,打通投訴舉報處理、信用監管、執法銜接之間的壁壘,形成閉環式治理結構。建立以數據驅動為基礎的運行評估體系和反饋機制,提升制度的適應與動態優化能力,實現投訴舉報治理由規則設定走向實踐進化。
綜上,《辦法》標志著我國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制度正在邁向體系化、程序化與治理化的新階段。它不僅是對既有制度的修補,更是一次面向復雜現實的系統性制度重構。未來,隨著數字化監管能力提升和消費者權利意識增強,投訴舉報制度將承載更多治理功能與社會期待。唯有在法治框架下不斷增強制度的公開性、回應性與適應性,推動規則、程序與公眾之間的三維契合,才能真正構建起一個既能保護消費者權益又能維護市場秩序的現代化治理體系。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5/art_9c321b7882004078bb8aca05028ddc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