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是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重要職能之一,申報標準是審查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制定與修訂,需要與《反壟斷法》修改相協調,需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需要與國際慣例相符合,需要與執法實踐相配合。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各種壟斷行為,促進了市場公平競爭,提高了經濟運行效率,維護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反壟斷法》進行了修改,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也需隨之調整。在這種背景下,總結以往執法經驗,借鑒國際主要司法轄區的實踐,修訂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勢在必行。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從資源配置效果看,競爭性市場可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和資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脫離了競爭機制,經濟學中所有資源優化配置原理都不再成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作為《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預防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可能的損害效應。經營者集中對優化資源配置是一把“雙刃劍”,既有通過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經驗曲線、網絡效應等機制促進資源配置優化的一面,也有因缺乏競爭壓力產生動態技術低效、組織管理低效、消費者福利損失等資源劣化配置的一面。因此,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就是確保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有效制度設計。
申報標準雖然在各國有較大差異,但都是旨在通過事前控制市場集中度過高來維護有效競爭。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設計取決于一系列因素,申報門檻如果過低,就會增加不可能產生壟斷行為的企業并購受到審查的可能性,降低企業效率,浪費執法資源;申報門檻過高,就會增加可能產生壟斷行為的企業并購沒有得到審查的可能性,從而使某些壟斷行為得不到規制,就會損害競爭,降低執法效果。這兩類“誤差”帶來的成本權衡,將對有效申報門檻的設定產生重要影響。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科學測算后適時修訂,這是普遍的國際慣例。各國都是結合本國的經濟發展、市場狀況等進行合理的申報制度設計,同時對具體指標的設置進行修訂。從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的功能上來看,申報和審查是核心環節,申報標準對審查對象進行初步篩選,能使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到那些有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實際損害的少數集中交易上,提高審查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我國對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不僅于法有據,而且符合國際慣例。
此次申報標準的修訂,綜合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變化、市場競爭狀況、國際主要司法轄區慣例、我國反壟斷執法實踐總結等方面情況,反壟斷執法機構做了大量的調研和前期研究,對營業額標準提高的效果進行了實證測算,反復征求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申報標準的修訂建議,即將全球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由原來的100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以提高企業并購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反壟斷執法實踐中,經濟學界和法學界都存在一個認知,無論橫向并購、縱向并購還是混合并購,如果企業規模很小,一般不會對市場造成反競爭效應;但大企業通常擁有較大市場力量,對于大企業為主開展的經營者集中,均是各國反壟斷法關注的重點對象。各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所隱含的假設是小企業的并購對市場競爭影響小,大企業的并購對市場競爭影響大。并購對企業成長、產業增長和經濟發展都起著一定的助推作用,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但企業的成長若是建立在有損產業增長與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就必須通過經營者集中審查予以規范。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修訂,通過透明化的法治環境,將有助于為企業并購活動提供更為明確的指引,這對當前穩主體、穩預期、穩增長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也為保持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27_348166.html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是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重要職能之一,申報標準是審查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制定與修訂,需要與《反壟斷法》修改相協調,需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需要與國際慣例相符合,需要與執法實踐相配合。2008年《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有效預防和制止了各種壟斷行為,促進了市場公平競爭,提高了經濟運行效率,維護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反壟斷法》進行了修改,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也需隨之調整。在這種背景下,總結以往執法經驗,借鑒國際主要司法轄區的實踐,修訂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勢在必行。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從資源配置效果看,競爭性市場可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和資源的帕累托有效配置。脫離了競爭機制,經濟學中所有資源優化配置原理都不再成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作為《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預防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可能的損害效應。經營者集中對優化資源配置是一把“雙刃劍”,既有通過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經驗曲線、網絡效應等機制促進資源配置優化的一面,也有因缺乏競爭壓力產生動態技術低效、組織管理低效、消費者福利損失等資源劣化配置的一面。因此,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審查就是確保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有效制度設計。
申報標準雖然在各國有較大差異,但都是旨在通過事前控制市場集中度過高來維護有效競爭。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設計取決于一系列因素,申報門檻如果過低,就會增加不可能產生壟斷行為的企業并購受到審查的可能性,降低企業效率,浪費執法資源;申報門檻過高,就會增加可能產生壟斷行為的企業并購沒有得到審查的可能性,從而使某些壟斷行為得不到規制,就會損害競爭,降低執法效果。這兩類“誤差”帶來的成本權衡,將對有效申報門檻的設定產生重要影響。
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科學測算后適時修訂,這是普遍的國際慣例。各國都是結合本國的經濟發展、市場狀況等進行合理的申報制度設計,同時對具體指標的設置進行修訂。從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的功能上來看,申報和審查是核心環節,申報標準對審查對象進行初步篩選,能使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到那些有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實際損害的少數集中交易上,提高審查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我國對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不僅于法有據,而且符合國際慣例。
此次申報標準的修訂,綜合考慮了我國經濟發展變化、市場競爭狀況、國際主要司法轄區慣例、我國反壟斷執法實踐總結等方面情況,反壟斷執法機構做了大量的調研和前期研究,對營業額標準提高的效果進行了實證測算,反復征求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申報標準的修訂建議,即將全球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由原來的100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以提高企業并購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反壟斷執法實踐中,經濟學界和法學界都存在一個認知,無論橫向并購、縱向并購還是混合并購,如果企業規模很小,一般不會對市場造成反競爭效應;但大企業通常擁有較大市場力量,對于大企業為主開展的經營者集中,均是各國反壟斷法關注的重點對象。各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所隱含的假設是小企業的并購對市場競爭影響小,大企業的并購對市場競爭影響大。并購對企業成長、產業增長和經濟發展都起著一定的助推作用,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但企業的成長若是建立在有損產業增長與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就必須通過經營者集中審查予以規范。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修訂,通過透明化的法治環境,將有助于為企業并購活動提供更為明確的指引,這對當前穩主體、穩預期、穩增長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也為保持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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