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既是其作為《反壟斷法》配套法規的同步修訂,也體現了《反壟斷法》關于“國家健全完善反壟斷規則制度”的要求。
作為反壟斷法基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旨在維護合理的市場結構,防止市場力量的過度集中,將排除、限制競爭問題抑制在萌芽狀態。《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簡稱《規定》)自2008年8月實施以來,對預防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反壟斷法》進行首次修改,國內和國際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有《規定》中的申報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申報標準可以起到初篩競爭風險、劃定監管范圍、明確申報義務、便利守法經營等作用。申報標準的確定需要與本國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相匹配,在消除潛在競爭風險和減輕企業負擔之間取得平衡。過低會增加企業經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會造成執法資源的浪費;過高則會導致損害競爭的集中沒有申報,不利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持續深入和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我國的經濟總量、市場主體數量、超大規模市場的總量、市場化程度和參與全球化的程度,都與《規定》實施時相比發生了深刻的變化。2021年,我國GDP已由2008年31萬億元增長到114萬億元,企業法人總數和營業收入超過4億元的企業數量均有顯著增長。從經營者集中申報情況看,2021年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收到申報824件,與2009年相比增長了10倍,案件涉及的交易占當年中國境內全部并購交易的比例明顯提高,交易金額也迅速增長。為有效應對經營者集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征求意見稿》主要從兩個方面對申報標準進行了修訂。
一是提高營業額標準。將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由現行的100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根據測算,營業額標準提高后,將有效減少中小規模并購申報的數量。這將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執法機構將有限的執法資源更聚焦于大案要案,提升執法效能。
二是優化申報標準。與中小企業相比,大型企業開展集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較大。《征求意見稿》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國際最新立法動向,引入被收購方市值(估值)以體現其市場潛力,并對收購方的認定標準做出專門規定,以保護市場主體創新活力。
對于《規定》的上述修訂方案,還需要做幾點說明:
第一,反壟斷法并非反對大企業,更不反對規模經濟,但是關注大企業的并購又是反壟斷法的題中應有之義。雖然現代反壟斷法總體上強調行為規制,但是其所涉及的市場行為(尤其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往往與特定的市場結構有著密切的聯系。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就是為了防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二,加強對大企業并購的反壟斷監管是國際發展趨勢。近年來,美國、歐盟、英國、韓國等全球主要司法轄區,紛紛加強對大型企業反壟斷領域的立法,并購的申報標準、損害論證、救濟措施、備案管理等從嚴管控。比如,美國立法草案對營業收入超過300億美元(約2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企業施以額外反壟斷義務;韓國立法要求一般企業并購事后申報即可,但是大型企業參與的集中需要事前申報等。我國修改后的《反壟斷法》也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第三,申報標準只是經營者集中的申報門檻,達到此標準就應當依法申報,但這不等于該集中就會被禁止或者限制。截至2022年5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審結經營者集中4497件,大都為無條件批準;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簡易案件,與歐盟等司法轄區相同,我國也制定有相應的簡化程序,降低申報方申報負擔。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也不斷提高審查質量與效率,著力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總之,《征求意見稿》是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吸收借鑒國際經驗,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相信其發布實施后,會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國的反壟斷規則制度,更好地加強反壟斷執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來源網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202206/t20220627_348165.html
近日,《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既是其作為《反壟斷法》配套法規的同步修訂,也體現了《反壟斷法》關于“國家健全完善反壟斷規則制度”的要求。
作為反壟斷法基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旨在維護合理的市場結構,防止市場力量的過度集中,將排除、限制競爭問題抑制在萌芽狀態。《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簡稱《規定》)自2008年8月實施以來,對預防壟斷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反壟斷法》進行首次修改,國內和國際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現有《規定》中的申報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申報標準可以起到初篩競爭風險、劃定監管范圍、明確申報義務、便利守法經營等作用。申報標準的確定需要與本國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相匹配,在消除潛在競爭風險和減輕企業負擔之間取得平衡。過低會增加企業經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會造成執法資源的浪費;過高則會導致損害競爭的集中沒有申報,不利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持續深入和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我國的經濟總量、市場主體數量、超大規模市場的總量、市場化程度和參與全球化的程度,都與《規定》實施時相比發生了深刻的變化。2021年,我國GDP已由2008年31萬億元增長到114萬億元,企業法人總數和營業收入超過4億元的企業數量均有顯著增長。從經營者集中申報情況看,2021年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收到申報824件,與2009年相比增長了10倍,案件涉及的交易占當年中國境內全部并購交易的比例明顯提高,交易金額也迅速增長。為有效應對經營者集中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征求意見稿》主要從兩個方面對申報標準進行了修訂。
一是提高營業額標準。將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全球合計營業額、中國境內合計營業額和單方中國境內營業額由現行的100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20億元和4億元,分別提高到120億元、40億元和8億元。根據測算,營業額標準提高后,將有效減少中小規模并購申報的數量。這將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執法機構將有限的執法資源更聚焦于大案要案,提升執法效能。
二是優化申報標準。與中小企業相比,大型企業開展集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較大。《征求意見稿》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考國際最新立法動向,引入被收購方市值(估值)以體現其市場潛力,并對收購方的認定標準做出專門規定,以保護市場主體創新活力。
對于《規定》的上述修訂方案,還需要做幾點說明:
第一,反壟斷法并非反對大企業,更不反對規模經濟,但是關注大企業的并購又是反壟斷法的題中應有之義。雖然現代反壟斷法總體上強調行為規制,但是其所涉及的市場行為(尤其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往往與特定的市場結構有著密切的聯系。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就是為了防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二,加強對大企業并購的反壟斷監管是國際發展趨勢。近年來,美國、歐盟、英國、韓國等全球主要司法轄區,紛紛加強對大型企業反壟斷領域的立法,并購的申報標準、損害論證、救濟措施、備案管理等從嚴管控。比如,美國立法草案對營業收入超過300億美元(約2000億元人民幣)的部分企業施以額外反壟斷義務;韓國立法要求一般企業并購事后申報即可,但是大型企業參與的集中需要事前申報等。我國修改后的《反壟斷法》也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第三,申報標準只是經營者集中的申報門檻,達到此標準就應當依法申報,但這不等于該集中就會被禁止或者限制。截至2022年5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審結經營者集中4497件,大都為無條件批準;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簡易案件,與歐盟等司法轄區相同,我國也制定有相應的簡化程序,降低申報方申報負擔。實踐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也不斷提高審查質量與效率,著力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總之,《征求意見稿》是在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吸收借鑒國際經驗,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相信其發布實施后,會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國的反壟斷規則制度,更好地加強反壟斷執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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